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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谁负担

瑞律网整理发布 52°c 2023-08-10
导读: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网友咨询:聚餐酒后开车出事故其他人要承担责任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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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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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新增费用,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送达即可。因为这是债权人转让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对债权人的变更于自己的利益关系并不大。尽管如此,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增加了新的费用的,仍然是对债务人不利的,这样增加的履行费用,应当由让与债权的让与人负担,是公平合理的。

律师补充:

债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为:

1、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只有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

4、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有些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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