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被生效裁判确认后,债权人通常会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仍然可以进行转让。
网友咨询: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如何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律师解答: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向执行立案窗口提交材料,执行异议申请经立案窗口受理后,立“执异”案号,由执行裁判庭进行审查(执行法官不参与),执行裁判庭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该裁定是执行法官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依据。
2、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需要原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确认书,确认债权受让方已经取得案涉债权。该确认书是执行裁判庭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重要依据。另外,法院也可能要求原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做笔录,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
律师补充: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案件受理后,债权如果经过两个以上转让环节,最终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对每个债权转让环节的转让事实以及每个转让环节中转让人书面认可本环节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