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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获刑

瑞律网整理发布 27°c 2023-08-07
导读:全某、王某、龙某、李某组织钱某等5人将收集的银行卡信息挂在某App群内,为他人资金转移提供帮助。该团伙利用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的资金银行交易流水金额共计8653万余元,获利最高达10万余元。最终9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全某、王某、龙某、李某组织钱某等5人将收集的银行卡信息挂在某App群内,为他人资金转移提供帮助。该团伙利用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的资金银行交易流水金额共计8653万余元,获利最高达10万余元。最终9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择一重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9人均判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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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全某、王某、龙某、李某组织钱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同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牵连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择一重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认定9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9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最终判处9人二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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