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崇州法院发布全国首份分手后人身保护令。陈某与李某恋爱关系结束后,李某以各种理由继续纠缠、骚扰申请人陈某,甚至用自杀,自残来威胁对方,严重影响了对方的学习和正常生活。同时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陈某隐私照片和个人信息。
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李某的纠缠和骚扰以及发布陈某隐私照片和个人信息,不仅给陈某带来现实危险,还侵害其隐私权,所以,法院裁定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骚扰,纠缠陈某,同时也被禁止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人们已经不陌生。通常来说,这种强制措施应用于“家事”范围,也就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在新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出于家庭婚姻中,也会出现在恋爱关系中,比如情侣分手后,男方跟踪、威胁、骚扰女方,泄露、传播女方隐私和个人信息。所以,在今年新增的法令中,包括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呢?
根据相关法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但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从保护家暴受害者,到保护恋爱分手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在不断拓展,给予妇女安全感的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