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包括了有偿性、要式性和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在于贷款人不同、利息不同、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和合同管理的不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如下: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如下: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瑞律提醒您,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条件是: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