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买卖合同无效,其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被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无权代理所产生合同义务的责任等。
无权代理人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无代理权能否转变为有代理权,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在有的时候,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对被代理人无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对被代理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说,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瑞律提醒您,无权代理人一般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被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因其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合同义务等责任。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认定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下:对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