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履行情形包括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可能等,合同中止履行的,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止履行情形:
1.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
2.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
4.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才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继续履行合同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瑞律提醒您,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式:
1.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认;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