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本条是关于免除三包责任的规定。
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载明的产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相符或三包凭证被涂改的;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是指三包凭证指定的修理者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力量。如自然灾害、火灾、战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