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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8°c 2024-09-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个人和家庭应当对其住宅内的病媒生物进行预防控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实施预防控制,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

主旨

本条是对个人和家庭、物业服务企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复杂、隐蔽性和迁移性强、繁殖孳生快、分布广泛,预防控制难度大;要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充分发动物业服务企业、群众开展环境治理同药物杀灭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个人和家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一是要搞好家居卫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杀灭设施。二是积极主动落实居民委会、村民委会或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按要求投放防制药物,注意药物安全。三是经常检查居室的病媒生物孳生情况,发现可疑迹象,及时采取物理或化学办法杀灭,控制其危害。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签订合同时应将病媒生物防制内容列入,按照爱卫会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集中式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控制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配备符合标准的卫生基础设施和病媒生物防护杀灭设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积极配合、参与社区、村等组织开展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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