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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86°c 2024-09-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器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病媒生物所使用药物属于农药和危险化学品,国家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由有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管理。各级爱卫办和有关部门在组织病媒生物防制药物使用时,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项合法证件与检测报告齐全,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规范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管理,避免造成人畜中毒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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