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本条是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管理的规定。
(一)实行备案制度。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爱卫办备案;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的市、县级爱卫办备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江苏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表;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需要的其它资料。市、县(市)爱卫办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符合条件的,爱卫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确认书;省爱卫办将对已备案的、具有合法资质、有完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在网上公布,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不符合备案规定的,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填报要求,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不予备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爱卫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规定:一是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征求省爱卫办意见。三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行全省统一大纲和教材。四是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培训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向培训机构报名。五是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成绩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由省爱卫办统一印制。六是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借。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由培训机构进行验证。对离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技术岗位两年以上再次上岗的,应重新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