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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12°c 2024-09-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省、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设在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组织或者人员承担爱国卫生的具体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爱卫会、爱卫办的设立

释义和理解

一、爱卫会的设立

爱卫会是同级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本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同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常规管理方式之外的重要补充手段,在处理综合性、协调性的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共同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成员的调整。

二、省、市、县(区)设立爱卫办

爱卫会自1952年成立以来,下设办公室,为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多次强调加强爱国卫生办事机构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中指出“全国和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全国和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明确规定了爱卫办的性质是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机构几经改革,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一直保留。本条规定:一是省、市、县(区)爱卫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二是爱卫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三是爱卫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爱卫办设立或人员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履行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协调落实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爱国卫生工作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条包块管,以块为主,所有爱国卫生工作最终脚点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环境整洁行动的目标,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围绕广大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确定爱国卫生工作分管领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独立设置爱卫办,或确定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没有条件的,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爱国卫生事事有人管,件件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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