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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75°c 2024-09-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爱国卫生工作是社会大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是在总结60多年爱国卫生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属地管理与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相对应,有利明确工作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主要是为了明确各级爱卫办爱卫监督考核的责任和权限,有效实施爱国卫生管理。目前,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考核都实行了分级管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的日常管理。《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卫生改厕项目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县级爱卫办对当年完工的卫生改厕项目村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逐户验收,验收合格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逐村复核验收,并将复核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底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组织对各地项目村改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监测信息报告与通报职责。《江苏省病媒生物防制督导评估办法》规定单项达标城市的考核与督导评估工作,申报城市自查达标后向省爱卫办提出申请,由省爱卫办组织有关进行;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应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认真做好巩固工作,定期组织自查自评,省爱卫办将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不定期组织暗访、抽查,并将暗访抽查结果作为下一评估期考核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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