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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c 2024-11-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和理解

本条要求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时,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违反本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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