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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孩子探视权变更和抚养费调整的问题根据对方的收入和现在的生活物价水平,可否主张对方增加抚养费

网友 天津-南开区 婚姻家庭 2024-09-02 11:38:22
问题描述:本人和前妻于2020年8月协议离婚,育有一子,离婚时2岁,现6岁,儿子跟我。离婚时因草率,协议书定下允许对方每周探视,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300元,其他学杂费用平分。现孩子上小学一年级,为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双方协商为隔周周末探视,抚养费未调整。根据对方的收入和现在的生活物价水平,可否主张对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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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具有上述情形且有证据的,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主张,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9-02 1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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