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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对我进行网络诽谤、对方污蔑我对其进行网络诬陷,本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非本人,对方置之不理,我已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冷处理,对方警官并未联系本人。

网友 长治-上党区 互联网纠纷 2024-07-15 13:08:08
问题描述:对方对我进行网络诽谤、对方污蔑我对其进行网络诬陷,本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非本人,对方置之不理,我已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冷处理,对方警官并未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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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对对方先进行警告劝阻,如果对方仍然实施辱骂等行为,您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7-15 13: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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