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晶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系生活消费购买,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以依法主张“退一赔三”,依法维权。 如果因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服务发生消费争议,可以选择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等最为适宜的方式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7-09 11: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