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浩律师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根据你咨询问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单方降薪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4、投诉无果后,你可以单方向公司下达被迫离职通知书,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于 2024-04-02 09: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