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如下:
1、月营业额是2万元以下的,缴纳0%。
2、月营业额在2万元-5万元之间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3、月营业额在5万元-10万元之间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4、月营业额是10万元以上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8%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核定征收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