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的内容是:
1、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每满1个月支付二倍工资;
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满1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3、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并有各自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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