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形,无法一概而论的。
原则上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私房)或承租人(公房)作为购房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如家庭成员协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员购房。
1、实践中,如果该安置房是购买的,则以实际购房人为所有人。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虽然属于应安置人口,使安置房屋面积增加、房价款亦有大幅减少,但此系实际购房人拆迁安置中,利用了同一户口的其他人属于应安置人口而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并不能说明其他人对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权。
2、如果安置房,直接就是按户口上的人头分配的,那所有安置人都是产权所有人。
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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