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船名登记有以下要求:
1、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3、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4、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案例一:某船东在为其新购船舶进行船名登记时,试图使用一个已经被其他船舶登记过的相似名称,结果被船舶登记机关驳回,要求其重新选择符合规定的船名。
案例二:一艘小型船舶由于尺寸较小,无法在常规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志,但船东未在船上显著位置进行标明,在后续的检查中被发现并责令整改。
在船舶船名登记中,船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名的唯一性和合规性。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有助于避免在航运过程中产生混淆和误解。对于那些受船型或尺寸限制不能按常规标明标志的船舶,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信息是至关重要的,船东不应忽视这一要求,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船舶登记机关在审核船名登记申请时,应严格把关,确保每一艘船舶的船名都符合规定,以维护良好的航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