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甲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且经评估,其再犯罪风险较低,服刑超过二年半后,监狱依法为其申请了假释,最终获得批准。
案例二: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虽在狱中表现良好,但因其所犯罪行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所以即使实际执行刑期超过十三年,也未能获得假释。
在假释制度的适用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给予其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有助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同时也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和个别化。而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必须坚决执行,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严肃性的重要保障。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虑罪犯的服刑表现、再犯罪风险以及对社区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假释的正确适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