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受理鉴定后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曾经有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家属质疑治疗过程存在问题,医学会受理鉴定。然而,医疗机构在提供材料时有所隐瞒,未能完整提供规定的病历资料原件,如部分会诊意见缺失。最终,在调查核实后,判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一个案例,患者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存在疑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检验报告并非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这对鉴定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医疗纠纷中,医学会受理鉴定后,双方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准确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等,若故意隐瞒或提供不实材料,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患者一方也应积极配合,提供自己所能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需要严格把关,任何一点疏忽都可能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偏差,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和最终判决。法律是公正的天平,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前提是双方都要依法依规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