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一:甲为索要债务,将乙强行关押在一处废弃房屋内数日,期间对乙有辱骂行为。最终甲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上述案例一中,甲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其为了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采用关押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伴有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而案例二中,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却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更应受到从重惩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何种身份,只要触犯法律底线,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