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是可以假释的,但是需要满足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王某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且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执行原判刑期三年后,王某成功获得假释。
案例二: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无期徒刑,其在狱中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一直认真遵守各项规定,改造态度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最终也获得了假释。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判断是否可以假释,关键在于犯罪分子是否满足法定的假释条件。如执行刑期的要求、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悔改表现以及再犯罪风险评估等。司法实践中,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同时,对于累犯以及特定严重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明确不得假释的,这体现了法律在假释制度上的严谨性和区别对待。假释制度的合理运用,既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也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