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罪罪服刑结束后,可以到私企单位工作,但不能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王某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受贿罪入狱。刑满释放后,他试图回到原单位工作,但被拒绝。后王某选择到一家私企担任顾问,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张某因受贿犯罪服刑期满,本想应聘某事业单位,却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未能成功,最终他在一家私企找到了合适的岗位。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因受贿罪服刑结束的人员,其再就业的途径是受到限制的。在私企单位工作,可能会有机会让其重新开始,但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则明确被禁止。这是法律为了维护公共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而作出的规定。对于此类人员,虽然他们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在就业选择上仍需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突破。同时,这也提醒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因一时的错误而导致职业生涯的断送和再就业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