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种类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
其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案例一: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刑满释放后 3 年内,又因抢劫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案例二:李某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过了 8 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在案例一中,张某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 5 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从重处罚。在案例二中,李某的情形属于特别累犯,尽管前后罪间隔时间较长,但因其所犯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特别累犯,同样应从重处罚。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对那些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予以更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当准确把握累犯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