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张某私自制造手榴弹,经调查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了大量炸药,远超规定数量,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在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案件中,法律对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符合定罪条件的行为,就难逃法律的惩处。在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认定犯罪。对于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会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