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张某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过程中,通过伪造出资证明等手段虚假出资 50 万元,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的 80%。后经调查被依法追诉。
案例二:李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公司成立后,其抽逃出资 400 万元,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的 40%,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较大损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虚假出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而李某的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利益带来极大危害。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进行立案追诉和惩处,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此也提醒广大公司发起人、股东,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出资、合法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