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版权保护期限是五十年。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张某创作了一部极具创意的剧本,在其去世后的第三十年,有人未经许可擅自对该剧本进行改编并用于商业演出。张某的继承人发现后,依法提起诉讼,维护了剧本的版权。
李某创作的剧本在市场上取得了很大成功,但在其去世后的第五十一年,仍有公司在使用该剧本的部分情节,李某的后人认为这侵犯了版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剧本在保护期限内,其继承人有权主张权利,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而李某的剧本在其去世后超过了五十年的保护期限,此时法律不再给予保护,这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这也提醒创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要及时关注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保护期限内充分行使权利,同时也警示他人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