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构成特征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一:张某利用其教师身份,多次对班级内不满 14 周岁的女学生进行搂抱、亲吻等行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公共场所对一名陌生的小男孩进行抠摸等猥亵行为,被周围群众发现并报警,李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均明显构成了猥亵儿童罪。他们以满足自己私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了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淫秽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监管,提高社会防范意识,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