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赔。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一: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损伤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影响,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二:张某驾驶车辆与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严重。王某主张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以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后经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通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需注意的是,具体赔偿金额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同时,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律师建议,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以便在后续的理赔或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