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张某多次在街头针对残疾人实施抢夺财物的行为,最终被警方抓获。
案例二:李某驾驶车辆在路上抢夺行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
在案例一中,张某抢夺残疾人财物,属于抢夺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案例二中,李某利用机动车辆实施抢夺,这种行为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也属于加重情节,会被依法从重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这些加重情节,旨在更有力地打击抢夺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