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一年半可以减刑,只要是符合减刑的条件。法定减刑的条件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一: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在服刑期间,他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学习,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同时还多次协助监狱管理人员维护秩序,最终获得了减刑的机会。
案例二:李某同样被判刑一年半,他在狱中发挥自己的特长,为监狱的一些技术改进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并且成功阻止了同监舍人员的一次违规行为,因其立功表现而获得减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一年半是有减刑可能的。关键在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是否能真正做到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以及是否能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既需要罪犯自身的努力和转变,也需要监狱管理方的公正评判和认定。法律规定了减刑的明确条件和限度,就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给予那些真正积极改造的罪犯以鼓励和机会,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减刑制度,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也让社会公众看到法律的公正和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