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窃取本厂财物门卫构成职务侵占罪。门卫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某工厂门卫李某,利用其看守工厂大门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夜间将工厂内的贵重原材料盗出并变卖。经调查核实,其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最终李某被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门卫张某在值班时,私自将本厂的一批成品货物运出工厂,占为己有。后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巨大,张某因此被依法逮捕,并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判断门卫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门卫仅是凭借其对工厂环境熟悉等非职务便利实施窃取行为,则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对于财物的数额认定也至关重要,这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仔细分析证据,准确界定犯罪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