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逾期是不算合同诈骗的。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一:王某在办理车贷后,因个人经济原因逾期未还,但他一直积极与贷款方沟通协商,从未有过逃避或欺诈行为。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
案例二:张某虚构自己的身份和经济状况办理车贷,随后故意逾期不还并失联,其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车贷逾期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行为。如案例一中的王某,虽有逾期但无主观恶意和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而案例二中的张某通过虚构事实来获取贷款并故意逃避还款,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准确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