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的,应当立案。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案例一:王某等多人通过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十余万元,远超立案标准,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长期在网络上参与赌博,虽输赢不大,但因其以赌博为主要经济来源,被认定构成赌博罪。
在网络赌博案件中,对于立案标准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赌资数额的认定以及是否以赌博为业或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都需要严格审查。如在上述案例一中,明确的赌资数额成为关键证据;而案例二则提醒我们,即便输赢不大,若符合特定条件仍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应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深入了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