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管辖地被告不可以申请。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试图申请变更管辖地,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被告无权申请,最终案件在法定管辖地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还有一个案例,被告对管辖地提出异议,坚称应在其指定地点审理,但法律规定清晰明确,该申请未被准许,案件顺利推进。
在合同诈骗案等刑事案件中,管辖地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这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案件能够在合适的司法环境中得到妥善处理。被告不能随意申请改变管辖地,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和处理,不会因被告的不合理申请而改变法定的管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