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会根据情况从轻处罚。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一:甲某因贪污罪被指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某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二:乙某实施诈骗犯罪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退还了所骗取的财物。最终,法院鉴于其退缴赃款赃物的行为,在量刑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在刑事案件中,退缴赃款赃物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主动退缴表明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体现了其积极承担责任的意愿。这不仅有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和体现。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退缴赃款赃物的情节和程度,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