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甲是某私营企业的采购经理,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后被司法机关查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
案例二:乙是某国有公司派到下属合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办事。最终,乙被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认定中,主体身份是关键区分点。对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应准确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符合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受贿,则要依据受贿罪的相关条文来处理。司法实践中,要仔细审查主体的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以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