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条件
涉及二手房地产交易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案门槛中通常会包含以下要素:行为人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的利益诉求,在达成并执行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实施了歪曲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行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且总体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规模。
例如,将房屋所存在的明显缺陷进行故意隐瞒,或是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文件,使得买方在被误导的情况下支付了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二手房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还有效
在涉及二手房销售的交易中,若签署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其中所规定的违约条款亦将失去其法律约束力。
当合同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而归于无效、废止或是解除时,并不影响到合同内部单独设立的针对解决各类争端问题办法的条款的有效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条款并未包含在解决争端的范畴之内。
真正的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提前设定好的条款,这些条款约定了双方在日后可能产生的各类矛盾冲突中,究竟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还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
因此,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之下,关于违约金部分的条款同样无法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