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简而言之,是指房屋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他人居住并使用该房屋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即占有和使用。
1.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或合同约定等方式进行。
2.《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设立居住权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 房屋征收中老百姓的权利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老百姓享有诸多权利。
1.知情权,这包括了解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分户补偿情况以及审计结果等。
2.选择权,老百姓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等。
3.监督权,即对征收补偿安置过程进行监督。
4.老百姓还拥有参与权,如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
5.救济权,如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等。
这些权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得到了明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