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健康权的内容应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一)健康维护权。健康不仅是免于疾病和衰弱,而且是保持体格方面、精神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完美状态。所以当今社会将健康视为基本人权,在世界范围内均认为其是文明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故对健康的维护也成了一项权利。
1、“健康利益保持权”首先体现为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人人都有通过各种体育活动、心理调试,使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保持完好的状态的权利。当生理、心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时,及时请求医治,使健康状况达到完好或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权利,不受任何的干涉或限制。
2、“维护健康司法请求权”。“健康利益维护权”还表现为当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司法保护请求权”。健康权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的法定义务。凡是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的外在组织的完整或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而影响他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影响到生命活动的正常维持时,不论其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受害人均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二)“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一般认为,劳动能力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其作为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当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保有、利用及发展的权利,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当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三)健康利益支配权。既然在生命权中包含了“生命利益支配权”,同理,在健康权的内容中,就应该包含“健康利益支配权”。所谓“健康利益支配权”,就是指自然人有权支配与自己的健康有关的那些利益的那些民事权利。在人们的传统道德以及传统的民法理论中,都不承认放弃健康或故意恶化自己的健康状况是一种权利。所以,法律对故意恶化自己健康状况的行为,如吸毒等可以施行强制性治疗。但是,就“自甘冒险”、“见义勇为”等行为而言,显然难以否定在这些特殊场合中的确有“健康利益支配权”的问题。故尽管一般来说,体育运动均有利于健康,但对某些可能危及健康的竞技活动,当从事这些项目的人员事前作出了承诺,或者以其实际参加的行为作出了默示承诺时,只要依法实施了必要的防范或保护措施,参加活动的运动员即使健康受损,也不追究他人的责任。这实际上就是承认参加人可以行使对自己的“健康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区别
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如下:
1、保护目的不同:身体权主要保护身体完整性和行动自由;健康权则同时保护身心,维护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心理健康;
2、定义差异:身体权是公民维护身体完整并自由支配身体各部分的权利;健康权是以身体外部组织完整和内部生理机能健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侵权性质不同:侵害健康权必然导致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伤害,而侵害身体权不一定导致这些伤害。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重要性:
1. 身体权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个人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和自主权,是个人基本权利的体现;
2. 健康权的重要性则在于它确保了个人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措施,以维护和促进健康状态;
3. 身体权的维护有助于保护个人不受非自愿的医疗干预和身体伤害,是尊重人的基本尊严的表现;
4. 健康权的实现对于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减少疾病负担和促进社会整体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5. 身体权和健康权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完整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