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举证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中的基本举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有所调整。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诉讼还强调“证据在先”的“卷宗主义”原则,要求被告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已完成证据收集,诉讼中不得补充新证据。若被告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4.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提供已申请的证据材料等。
二、行政诉讼法中被告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核心。
1.被告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包括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卷宗主义”原则,被告的举证必须基于行政行为作出前已经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诉讼过程中新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3.若被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将被视为没有举证,进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4.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需共同承担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若原告或第三人能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其有利,且该证据在被告控制之下,原告或第三人可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被告拒不提交的,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