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况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是当场行政处罚。
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均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
2.是当场治安处罚。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处罚为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时,也可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
除了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被处罚人外,若存在被侵害人,还应将决定书的副本抄送给被侵害人。
二、当场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场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简化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该程序允许行政主体在具备某些条件时,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
具体来说,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1.执法人员需表明身份,这是确认处罚主体合法性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应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确保当事人理解并接受处罚决定,且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执法人员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处罚决定作出后,通常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
6.对于罚款,可要求被处罚人到指定机构缴纳,也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
(1)若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2)若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将情况报告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