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的禁用条款有什么呢
商标的禁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6.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8.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些禁用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及防止消费者产生误导。
二、禁用条款的法律依据
禁用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1.该条规定了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2.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防止消费者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