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小区内莫名受到周遭人的非议,小区业主群内经常看到有业主污蔑自己,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自己也因为长期遭受污蔑压力过大,身上大部分皮肤出现泛发性湿疹。经原告多方了解,发现被告周某利用自己在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的身份在业委员会工作群捏造事实,妄言原告贪污业委会经费37万元迟早是一个爆发点。除此外还在工作群中作出“强烈要求对前业委会离任审计,对践踏业主们的信任,业主们的利益,私自同某物业签订非法合同的责任人采取法律程序,屁股脏的臭没了,还敢跳出来兴风作浪”的侮辱言论,所有言论均直接和间接的指向原告,自此之后,小区业主群里面的污蔑言论和邻居们恶语相向才逐渐开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常见的毁损名誉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除了侮辱、诽谤这两种典型的毁损名誉的方式外,新闻报道失实、编辑出版者的不作为也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若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人或者某类人,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3.毁损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向第三人公开。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律师认为,被告周某利用自己在小区的特殊地位,在业委会群里发布原告“贪污”的谣言,其应当预见自己捏造原告不实的信息并在业委会工作群主散发的结果会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而仍然积极为之,其追求贬低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是显然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并为除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进而导致谣言在业主微信群内和小区内大肆传播,被告在知道此情况后并未及时纠正言论而是听之任之,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并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权侵权行为已经构成。
律师贴士
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