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4日19时30分许,张某昆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3+850米路段时,与王某新同向驾驶的拖拉机载陈某香相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新、陈某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新、陈某香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新、陈某香经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均为120日,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60日。
张某昆驾驶的小轿车的登记车主为马某强,实际车主为张某昆(购买未过户),事故发生时,张某昆的驾驶证记分已达35分。该车辆在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王某新、陈某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8128.72元。
法院裁判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昆所驾驶的案涉车辆作为被保险车辆在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由于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以事故前张某昆驾驶证已满12分,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为由提出免除其商业险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因此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王某新、陈某香赔偿保险金。故一审法院判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王某新、陈某香经济损失188426.25元,王某新、陈某香在得到赔偿款后返还张某昆垫付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