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奇葩”情况:案件在法院诉讼中,被告却在悄悄地注销公司,待判决出来,公司也注销掉了。
这种情况,确实会增加执行难度,尤其是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将面临“无适格主体”供法院执行的被动局面,甚至被驳回……
此时,强制执行到底该如何操作?笔者经验:强行推进,障碍多;另案诉讼,是坦途。
一、强行推进,障碍多!
案件胜诉后,原告可能根本不会关注被告公司是否仍正常存续,进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明知被告公司已注销,但仍心存侥幸地按正常流程强行推进执行事务……
不论哪一种“心态”,在被告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强行推进执行工作,都可能遇到如下障碍。
1. 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或驳回立案申请。
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立案要求和流程,与普通诉讼案件基本相同,在受理案件时以及“正常”接收立案材料后,通常会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体信息,此时很容易发现“注销”问题。
被执行人公司被注销,意味着主体“已死亡”、不存在,法院自然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现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2. 法院受理后很快就“终本”。
即使法院“正常”受理了案件,在财产查控阶段,通常会因系统识别不到有效的被执行人主体,而无法完成网络查控。那么,该案件很快就会被裁定为“终结本次执行”。
即便债权人之前不知“注销”一事,拿到终本裁定后,通常也会在扩大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发现“注销”信息。此时,债权人就得启动衍生诉讼,追加被告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实务中,即使法院接受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立案,被告公司的股东也很可能在听证会中以“公司注销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前”“第21条不能适用”等理由来抗辩申请人的诉请。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申请人追加程序失败,甚至追溯影响到“执行立案正确与否”的问题。
另外,法院执裁庭对这类“追加变更”案件仅做形式审查,非实质审查。若法院发现“公司具备清算文件”“公司已清算完毕”等证据或被申请人提供了类似证据,均会导致执裁庭做出“不同意追加”的裁定。
接下来,债权人若想继续强行推进,还得就“不予追加的裁定”再次启动新的诉讼,即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对执裁庭不同意追加的裁定进行诉讼,以便让法院对“被告公司是否清算”进行实质审查。胜诉之后,才有恢复执行的希望。
3. “追加”成功,是个案。
当然了,部分“赖皮”公司的股东,明知自己故意注销公司不妥,心里有鬼,根本不来法院“听证”或“异议”,法院缺席裁定“同意追加”的概率大增。若追加成功,股东的财产就会被追查,执行回款的概率,自然就高了。
但这只是个案,并不是普遍情况。实务中,大多数案件都无法完成执行立案,甚至走完了执行立案、执行终本、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执行监督等程序后也无法追到股东责任。
可见,在“申请执行前,被告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强行申请执行的话,债权人面对的维权程序,将特别复杂,且耗时费力,真不如一开始就“另案诉讼”。
二、另案诉讼,是坦途!
另案诉讼,并不繁琐。在获得被告公司注销信息后,应立即安排律师去工商部门调阅公司内档,然后再视不同的注销情况来启动诉讼。
1. 或可发起清算责任类诉讼。
在一般注销流程中,很容易发现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事实,此类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债权自然就无法得到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或可发起股东责任类诉讼。
若被告公司系简易注销,股东通常会向工商部门出具“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书面承诺,这也属“未进行清算”的证据,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应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实,上述两点的法律依据,均来自《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在“申请执行前被告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另案诉讼来维权,是有完整法律依据的。
当我们获得股东或清算组承担清偿/赔偿责任的判决后,再以该判决书为依据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股东、清算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财产就会被追查了,执行回款的概率就高了。
可见,另案诉讼,程序、风险总体易控,系维权坦途。
三、吊销、注销大不同。
许多人误认为“吊销”与“注销”一样,均会导致“执行难”。实际上,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吊销”是工商部门对企业的一种处罚,仅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并不代表公司“已死亡”。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债权人仍可按正常流程,推进“吊销”公司的执行工作。
四、总结和建议。
本文仅着眼于“申请执行前,被告公司已注销”情况下的相关执行问题,并给出了实务建议。实际上,被告公司也会在诉讼前/诉讼中注销,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注销……注销的时间节点不同,所需的维权措施是不一样的,还需大家钻研其他法律条款,或按当地法院要求来推进工作。
不论公司在哪个节点注销,都将使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大增。 那么,无论案件处于诉讼前、诉讼中,还是诉讼后,原告都应实时关注被告公司的“存续”状态,才会少走弯路。
鉴于被告公司“注销”带给债权人的苦恼多,笔者常建议客户单位,在交易方公司资信不佳的情况下,尽量要求对方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同的担保人,或可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中的系列烦恼。